他离职后,在朋友圈辱骂老板!判了
离职后将前老板“挂”朋友圈辱骂,一时泄愤给小李带来了大麻烦。
11月21日,记者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四中院)获悉,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小李因纠纷将前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的个人照片及名字发到朋友圈公开辱骂,被小赵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元及其他经济损失。
小李在朋友圈“挂”小赵的信息并进行辱骂。
据北京四中院介绍,小李曾在一家公司担任销售经理,他在离职前向公司提出了差旅费报销申请。离职当天,公司法定代表人小赵按照小李提出的报销金额,将1万余元报销费用结清,并要求他后续补齐报销依据和凭证。
几日后,小赵见小李拒不提供报销凭证,便向小李发送律师函,并称经过调查小李并不存在需要报销的情况,要求其返还此前领取的差旅费。
小李认为,离职后被要求提交离职前的“详细凭证”属于有意刁难,便愤而将小赵本人照片、名字、公司名称发到朋友圈进行公开辱骂,其内容包括“就这个货,真他X赖,等我去告你”“XX酒业XX真他X赖,幸亏没有我的客户上当”等含有粗鄙低俗字眼的言论。
小赵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公开发表的言论已经构成侮辱、诽谤,贬损了自己的人格,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便将小李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小李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及律师费。
一审法院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布的涉案言论均有截图为证,其在网络上传播不当言论侮辱或诽谤他人,破坏他人名誉,并为第三人所知晓,使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了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因此判决小李公开致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他经济损失。
小李不服,认为自己从来没有添加小赵的微信,因此二人没有共同好友,并未对小赵造成负面影响,不构成侵权,于是向北京四中院提起上诉。
北京四中院二审认为,小李在朋友圈发表的涉案言论指向小赵,该言论超过了公民言论自由的界限,降低小赵的社会评价,一审认定构成对小赵名誉权的侵害并无不当,因此维持了原判,驳回小李的上诉请求。
法官提示,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侮辱、诽谤的方式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系因双方之间的差旅费用问题而间接引发的纠纷,小李一时气愤,未能处理好二者之间原本的矛盾,才导致了侵权行为的发生,并由此承担了法律责任。
来源丨南方都市报
编辑丨杨丽璇、王冰洁(实习)
责编丨张译心
审核丨冯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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